地用Q&A
承辦人:李有華8761103~8761106*303
Q1我要如何查詢我的土地是什麼分區?什麼用地?如何合法使用才不致受罰?
A:
線上查詢: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網址:
http://210.241.65.200/query/noncityland.jsp?menu=true點選鄉鎮別、段別輸入地號後,立即知道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非都市土地劃分11種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102.10.23新增)、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分區其下編定為19種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線上查詢土地及使用地類別後,依照使用地類別查詢可以做哪些用途(例:農牧用地可做農作、農舍使用) (查詢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law/files%5C436-U.pdf)。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處置如下:
(一)縣(市)政府對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二)對於違反前述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依區域計畫法規定,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可同時依各該法令規定處罰,如在山坡地範圍內土地,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開挖整地者,得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如違反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擅自建築者,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Q2非都市土地建地有哪些?可以蓋多大面積(建蔽率)?蓋多少樓層(容積率)?
一、非都市土地建地有: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上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層報內政部備查。
二、建蔽率:為建築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意思為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例:甲建土地面積100坪,一樓可以蓋60坪)。
三、容積率:為基地內建築物總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例:甲建土地面積100坪,每一樓60坪可以蓋4樓)。
Q3我的土地是「暫未編定」用地?如何辦理補註用地?
一、所謂「暫未編定用地」,就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供農業使用及新登記之非都市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前暫時不辦理編定。
二、「暫未編定用地」土地,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03-8221141*6109)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Q4我家的老房子(74.11.16前)土地怎樣變建地(更正編定)?要準備什麼資料?如何申請?
一、所謂更正編定,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
二、編定公告前(74.11.16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建地。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戶政事務所申請)。
(3)完納稅捐證明或稅籍證明(地方稅務局申請)。
(4)繳納自來水、電費證明或接水、接電證明(自來水、電力公司申請)。
(5) 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放大航空照片(視需要提供) 。
(6) 門牌編釘證明(戶政事務所申請) 。
附註:(1)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2)田地目1至12等則土地建管日期62.10.15(內政部62.10.15內秘金字第1274號函) ;田地目13至26等則土地建管日期64.12.31(花蓮縣政府64.11.28府地用字第73151號函)。
縣(市)政府受理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案件,合法房屋及其面積由建設(工務)單位認定,測量及更正編定則由地政單位辦理;申請人也可以提出經該縣(市)政府建設(工務)單位認定核發的合法房屋及其合法範圍面積的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更正編定。
Q5我的土地部分劃入河川區範圍可以辦理分割嗎?
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並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同確認界線範圍,據以辦理分割事宜,以瞭解在河川區範圍內之土地面積與位置。
Q6我的土地要變更為其他使用(變更編定),規定是什麼?要準備什麼資料?作業流程有什麼?
一、相關法令及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
二、申請者應附書表及附件(詳見管制規則第28條):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文件。)
三、作業內容及流程:
(一)非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除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外,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等相關書件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由府內相關單位會同審查通過,再通知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手續。
(二)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作業流程有別於非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經縣(市)政府依本要點相關規定初步審查通過後,需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提專案小組審查,繼而通知申請人依本規則第四十八條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政證明文件,以憑辦理變更編定。
Q7我的原住民保留地(非都市土地)要興建住宅變為建地(變更編定)規定是什麼?要準備什麼資料?作業流程有什麼?
一、原住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研擬住宅興建計畫,經縣府核准者,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例:甲種建築用地),並以一次為限(相關法規及附件連結網址:https://law.ap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39)。
(一)自有原住民保留地屬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且未曾依本要點完成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
(三)申請人於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戶籍登記連續滿2年。
(四)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取得政府興建住宅。
(五)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100坪)。
二、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5份向縣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現戶戶籍謄本(含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財產歸戶資料。
(四)興辦事業計畫書。
(五)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三、申請流程:
(一)申請人接獲興辦事業計畫核准通知後,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
(二)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應於三年內完成住宅興建,逾期未完成者,得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展期,最長以三年為限。
(三)未依前二項期限完成者,應廢止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准,土地回復原編定。
(四)原住民符合本要點規定,其既有建物座落之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後,得專案列管並輔導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
國土計畫專區:
國土計畫常見Q&A(內政部營建署108年5月版)
http://www.rayi.url.tw/klcg/Background/Uploads/files/%E5%85%A7%E6%94%BF%E9%83%A8%E7%87%9F%E5%BB%BA%E7%BD%B2_%E5%9C%8B%E5%9C%9F%E8%A8%88%E7%95%AB%E5%B8%B8%E8%A6%8BQA(108%E5%B9%B45%E6%9C%88).pdf
國土計畫懶人包(內政部營建署108年5月版)
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dept/rp2/rp052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