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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專區

未辦繼承專區

壹、鳳林地政事務所各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公告清冊 

本所自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公告轄區內未辦繼承之不動產,公告三個月後至7月1日止如仍未辦繼承登記者,將函報花蓮縣政府予列冊管理。提醒擁有未辦繼承不動產之民眾,應儘速向本所申辦繼承登記。

民眾未能及時辦理繼承登記的原因,多半因為繼承人眾多而難以整合全體繼承人意見進行遺產協議分配或會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故繼承人之一可先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俟全體繼承人彼此間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以避免不動產被列冊管理。被列冊管理之未辦繼承不動產如逾15年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仍得依法領取,惟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維護民眾不動產權利,是本所辦理地政業務的職責,有關不動產繼承登記問題,歡迎向本所承辦人洽詢(承辦人電話:03-8761103分機106)

貳、未辦繼承相關資訊

一、前言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如有未辦繼承法令疑問請洽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  電話03-8761103

二、未辦繼承相關法規

◎土地法第73條之1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

三、未辦繼承登記問答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本處為使民眾注意自身之權益,避免因逾期申請繼承登記被處罰鍰或遺產被列冊管理或被公開標售,故編印本問答資料,供民眾了解遭遇繼承事件時應注意之規定。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問答

四、未辦繼承列冊管理作業流程圖 title="土地法第73條之1"

◎未辦繼承流程圖

五、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繼承登記申請須知

◎書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