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地政搶先報「實價登錄新制2.0」 內政部實價登錄新制宣導
實價登錄簡單說
實價登錄新制2.0修法重點(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
1. 以買賣雙方為申報義務人。
2. 買賣收件時應併同實價登錄申報。
3. 罰則區分輕重。
(1)未申報登錄,處3〜15萬元罰鍰。
(2)申報價格資訊不實,處3〜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
(3)申報價格以外資訊不實,應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6千〜3萬罰鍰,並
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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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新制2.0第二次修正重點(109年12月30日立院通過)
1. 成交資訊門牌、地號完整揭露:刪除現行成交資訊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
揭露的規定,使門牌、地號資訊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讓交易資訊
更為透明。(全揭露)
2. 買賣收件時應併同實價登錄申報預售屋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增訂銷售預售
屋者應在銷售前以書面將建案資訊報請地方政府備查,並將自行銷售者納入
實價登錄制度範圍,另申報時間提前至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30日內申報
,讓預售屋交易資訊更為即時。(即時申報)
3. 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則: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向交易當事
人等查閱相關文件,並明定對於疑有不實申報登錄價格者,得由中央主管機
關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另就未依限申報、申報價
格或交易面積不實情形,經按戶(棟)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2次仍未改正者
,將加重按次處3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以確保交易資訊正確。(加重處罰)
4.紅單交易納管:明定預售屋銷售者收受定金時,應以書面契據確立標的物及
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銷售者保留出售、保留簽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
方事項,且買受人不得將預售屋紅單轉售予第三人;違法者將按戶(棟)處
1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以防杜投機炒作。(杜絶炒作)
5.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明定銷售預售屋者於銷售前,應一併將預售屋
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經備查後如使用的契約不符合預售屋買
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按戶(棟)直接處6萬元至30萬元罰
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事先備查)
實價登錄申報書填寫說明、範例及書表
►申報書填寫說明(買賣)(PDF檔案)
►申報書填寫說明(租賃)(PDF檔案)
►申報書填寫說明(預售屋)(PDF檔案)
►一般申報填寫範例(買賣)(PDF檔案)
►實價登錄新制及申報實務(PDF介紹)
►實價登錄新制及申報實務(影片介紹)
►實價登錄新制買賣案件委託書參考格式(DOC檔案)
►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DOC檔案)
實價登錄相關法令
中央法令及相關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實價登錄部分)(PDF檔案)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實價登錄部分)(PDF檔案)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PDF檔案)
花蓮縣法令及相關規定
►花蓮縣政府委任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要點(PDF檔案)
►花蓮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裁罰基準附表(PDF檔案)
►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PDF檔案)
►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PDF檔案)
►不動產成交案件均價變動幅度表(PDF檔案)
►不動產成交案件交易價格區間統計(PDF檔案)
►實價登錄買賣案件分布圖(RAR檔案)(僅供參考實際仍以內政部網站公布為準)
相關連結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內政部實價登錄專區
►內政部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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