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綜合問與答
問:如何辦理自然人更名登記?
答:所有權人可檢附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載有更名記事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4.所有權狀正本
可到全國任何一個地政事務所,申辦「更名登記」。
問:申辦登記所須檢附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是否有期限及用途限制?
答:1.戶籍謄本並無使用期限,惟如與印鑑證明書等內容不一致時,仍應檢附住所變更及沿革之相關資料,以資核對。
2.申請土地登記時檢附義務人或當事人之印鑑證明,其目的在於證明登記之申請係出於義務人或當事人本人「真意」。印鑑證明須為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
為限。舉例來說,如買賣立契日為102年9月30日, 印鑑證明需於101年10月1日以後所核發為準。
3.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要與登記原因相同或亦可申請目的不設限。
問:可以用通信申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嗎?
答:適用通信申請之登記種類如下:
1.住所變更登記。
2.姓名變更登記 (限戶籍資料有記載姓名變更資料)。
3.抵押權塗銷登記 (限由金融機構函送者)。
4.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限因重測、重劃及逕為分割等政策性之權狀換發)。
5.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6.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7.土地建物登記 (簿) 謄本。
8.地籍圖謄本。
9.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10.地價證明書。
問:申辦土地、建物登記案件,須繳納何種費用?
答:
1. 登記費: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2)所有權移轉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3)他項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2. 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 。
問:申辦各項登記應附之相關書表如何索取?
1.本所服務台提供各類制式書表提供參考應用
2.亦可於本所網站書表下載區點選下載使用。(本所網站首頁→書表下載→登記類書表→檔案下載)
問:何謂新制三類謄本?
1.第一類謄本,申請資格: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2.第二類謄本,申請資格:任何人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
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3.第三類謄本,申請資格: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問:到地政事務所臨櫃可以申請哪些謄本,應如何辦理?
民眾到地政事務所臨櫃可以申請各類謄本。無論為申請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照或建保卡等正本,並經核對無誤後發還。本所人員會當場核對到場之申請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身分。
問:在網路上可以申請哪些謄本,應如何辦理?
答:民眾在網路上申請的地政電子謄本,僅能申請第一類謄本及第二類謄本。如為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第一類謄本,應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提出申請;如為申
請第二類謄本,應以上述憑證或其他得確認身分之方式提出申請。
問:其他縣市地籍謄本能到本所申請嗎?
答:目前全國之地籍謄本已經開放跨縣市申請,所以其他縣市地籍謄本皆可向本所申請。
問:如何申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資料?
依據「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規定,申請土地、建物異動索引、異動清冊,以下列各款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