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常見問題
Q1申請建物測量項目有那些?不得申請辦理規定?
申請建物測量項目:(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58、260條)
Q2民眾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需那些準備資料?(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
3項)
1.申請書
2.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正影本
4.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
(1)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
(2)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A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B門牌編釘證明、C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D繳納水費憑證、E繳納電費憑證、F未實施建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G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I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3) 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5.其他法令應附文件。
Q3何謂建物分割?建物分割如何辦理?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8條)
1. 凡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因門牌增編,由一間增為數間,或一棟數層共一個門牌號增為各層一個門牌號時,若取有增編證明文件及圖說則可申辦建物分割登記。
2. 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門牌(增)編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 分割位置圖說,向轄區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
Q4建物所有權人申辦建物合併登記應檢附那些資料?
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合併協議書(不同所有權人合併時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如有設定他項權利者) ,向轄區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90、291條)
Q5建物所有權人申辦建物門牌號勘查應檢附那些資料?
Q6未登記建物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測,應檢
附那些文件?
建物測量申請書〈請至本所服務台索取並填寫、蓋章〉、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房屋稅單影本。
Q7何謂逕為分割?
政府為推行土地政策或因應國防、交通等需要,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辦理之土地分割。
Q8何謂地籍測量?
地籍測量是應用測量儀器、方法及一定的程序,測量每筆土地的四至界址、形狀、計算面積、編定地號,繪製成地籍圖,供作土地標示登記之依據。由於各筆土地之四至界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等發生變化,需再進行地籍測量,所以地籍測量的作業仍是持續性、經常性的工作。
Q9何謂數值測量?
將每宗〈筆〉土地之四至界址編號,逐點測算其坐標值,據以計算面積並依需要按一定比例尺展繪成圖的測量方法。
Q10民眾如何申請及土地合併複丈者應具備那些條件?
一、 民眾填具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身分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向轄區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限。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5、224條)
Q11民眾如何申請土地分割辦理?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土地所有權狀、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包括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分割圖說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10、225條)
Q12地政事務所於實地測量後, 逕行通知補正、駁回,其複丈費應如何
處理?
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申請案件均應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並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如審查時發現其補正者,應通知限期內補正,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申請人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己繳複丈費。(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65、26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Q13對於鑑定界址結果有異議,如何處理? 何謂再鑑界?
得另行提出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原地政事務所繳費申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14、221條)
Q14如何申請退費?
申請人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或測量規費須檢具下列文件:
(一)地政規費退費申請書。
(二)地政規費收據第一、四聯正本(第一聯遺失得檢附切結書辦理)或於
退費申請書備註欄切結辦理。
(三)原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正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Q15關於個人測量案件已撤回(或被駁回),已繳納的地政規費可於多久期限內申請退還?
申請人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測量規費,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登記機關同意撤回文件或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之次日起10年內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Q16面積換算中,1平方公尺等於幾坪?
1平方公尺等於0.3025坪。
辦理地籍圖重測問題
Q17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各地政事務所現使用之地籍圖仍有部分係日治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此類地籍圖已使用逾百年,因圖紙伸縮、破損嚴重而模糊不清、且原地籍圖比例過小,不能符合時代之需求,惟有辦理地籍圖重測,才能保障人民合法產權。
Q18地籍圖重測是什麼?
地籍圖重測簡單說,就是根據土地所有權人指認之土地四周範圍界址,測量每一界址點坐標後,重新繪製新的地籍圖。
Q19土地所有權人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時,應如何處理?
與鄰地土地所有權人無界址爭議者,應會同鄰地所有權人共同設立界標。
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籍調查表人員,並逐項認定地籍調查表上記載之內容,確認無誤後再予以簽名或蓋章。
因故無法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到現場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到場指界或聯繫地籍調查人員另定期辦理。
同一重測區內有多筆土地,但通知不同日期、時間而無法配合到場指界者,可聯繫重測辦公室擇期一併辦理。
Q20不知土地界址位置,無法指界時,應如何處理?
地籍調查表時,土地所有權人均到場,但不知土地界址位置,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辦理協助指界,並告知界址未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
Q21接獲重測結果通知書時應如何辦理?
地籍圖重測之結果以展覽方式公告30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通知書時,如對重測成果有任何疑義,請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洽詢承辦人員。
Q22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後,不到場指界時,地政機關之處理程序為何?
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另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Q23重測時界址有爭議,應如何處理?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逾15日後如不提起訴訟者,依照調處結果辦理重測。
Q24為何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如果面積減少,是否有補償措施?
一、 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治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公差之配賦,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二、 地籍圖重測土地坵塊之界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會同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其面積僅屬界址範圍決定之事實。重測前後界址或有變更,但此或由於天然地形改變,人為界址移動,或由於測量儀器精度提高,或由於圖紙破舊、伸縮等原因,均為不可避免之技術或自然因素,非政府或測量人員所能克服,土地所有權人依此實地管理,又經實地指界認可,自應視為其原有產權範圍,面積增減僅係依實地測量計算之結果所為之更正釐清,實質上對其原有土地產權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減少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與鄰地有界址重疊時,可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5號解釋,就溢繳之地價稅申請退稅﹝至多追溯至最近5年﹞。
Q25地政規費的繳納方式有哪些?
為提供多元繳費選擇,本所目前提供以下繳納方式:
(一)現金繳費。
(二)匯款繳費。
(三)郵政匯票。
(四) ATM電子付費。
Q26領取退費的方式有哪些?
本所目前提供以下3種退還方式:
(一)匯款:直接匯款至申請人(或受委任之受領人)名下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
(二)領取現金:限5千元以下。
(三)領取市庫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