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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央流行疫情防治政策,自110年10月5日起更新花蓮縣第二級疫情警戒管制措施,請民眾落實遵循公告事項,嚴守社區防線。

  • 發布單位: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

一、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110年10月03日記者會指示辦理。
二、 公告事項:
(一) 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但符合以下情形者,得於戶外免戴口罩:
1、 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塭、山林)工作,無須戴口罩,惟應隨身攜帶口罩,並應與他人均保持社交距離。
2、 於山林(包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無須戴口罩,惟應隨身攜帶口罩,並應與他人均保持社交距離。
3、 上述情形如有人潮聚集或與他人共同工作、活動等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場所,仍應戴上口罩。
4、 外出時有飲食需求,能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得免戴口罩。
5、 於開放餐飲內用之場所、台鐵高鐵用餐區、潛水、衝浪等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如符合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 實聯制、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三)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進入應配戴口罩、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四) 集會活動(含會議、展覽、婚宴、餐宴等)人數上限:
1、 室內80人,或室內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
2、 室外300人。
3、 不符上列條件者,應提防疫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五) 禁止繞境、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
(六) 職場及工作處所:遵守企業持續營運指引之防疫規定,落實個人及工作場所衛生管理。
(七) 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休閒娛樂業場所暫停營業。
(八) 下列休閒娛樂場所須採預約制、實聯制、量體溫、全程配戴口罩、人流管制。不得有陪侍服務行為。從業人員應6成以上已施打1劑疫苗滿14天,落實健康管理:
1、 電子遊戲場所及資訊休閒場所:顧客以1人1機,全程配戴口罩,禁止飲食。
2、 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餐飲僅開放飲水、非酒精性飲料。除飲水(飲料)外全程配戴口罩。
3、 視聽歌唱場所(自助式KTV及電話亭KTV):餐飲僅開放飲水、非酒精性飲料。除飲水(飲料)外全程配戴口罩(包括使用麥克風時)。
4、 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全程戴口罩,顧客接觸遊具應清潔雙手、建議戴手套,遊戲區域內禁止飲食。
(九) 公共場域、大眾運輸加強清消。
(十) 違反本公告各項公告事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