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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二級疫情警戒管制措施自110年9月21日至110年10月04日,請民眾落實遵循公告事項,嚴守社區防線。

  • 發布單位: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

一、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110年9月19日記者會指示辦理。
二、 公告事項:
(一) 外出時全程配戴口罩。
(二) 實聯制、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三)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進入應配戴口罩、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四) 集會活動(含會展、宴席等)人數上限:
1、 室內80人,或室內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容留人數計算:活動場所之樓地板面積(需扣除固定設施設備)除以2.25平方米計算)。
2、 室外300人。
3、 不符上列條件者,應提防疫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五) 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
(六) 職場及工作處所:遵守企業持續營運指引之防疫規定,落實個人及工作場所衛生管理。
(七) 休閒娛樂業場所暫停營業,包含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視聽歌唱場所(KTV)、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休閒麻將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八) 公共場域、大眾運輸加強清消。
(九) 違反本公告各項公告事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