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110年9月19日記者會指示辦理。 |
(三) |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進入應配戴口罩、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
1、 |
室內80人,或室內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容留人數計算:活動場所之樓地板面積(需扣除固定設施設備)除以2.25平方米計算)。 |
3、 |
不符上列條件者,應提防疫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
(六) |
職場及工作處所:遵守企業持續營運指引之防疫規定,落實個人及工作場所衛生管理。 |
(七) |
休閒娛樂業場所暫停營業,包含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視聽歌唱場所(KTV)、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休閒麻將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九) |
違反本公告各項公告事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