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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裁罰基準」廢止令1份,自110年7月1日廢止。

  • 發布單位: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

茲因行政院定自本(110)年7月1日施行本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下稱本法)第47條、第81條之2大幅修正,並新增本法第47條之3,故訂定「花蓮縣政府處理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統一裁罰基準」,並廢止109年7月27日修正發布之「花蓮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