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98年6月26尸台內戶字第0980120671號 按98年4月29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報該管戶政機關。」復依戶籍法第9條規家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第2項)」依上開規定,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後,雙方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告消滅,惟為使戶籍登記與法律上身分關係一致,並保障交易安全,離婚雙方當事人仍有辦理離婚登記之義務。
依據內政部98年6月26尸台內戶字第0980120671號
按98年4月29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報該管戶政機關。」復依戶籍法第9條規家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第2項)」依上開規定,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後,雙方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告消滅,惟為使戶籍登記與法律上身分關係一致,並保障交易安全,離婚雙方當事人仍有辦理離婚登記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