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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申請更便利,歡迎民眾多利用!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一、 花蓮縣政府為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如左:

 (一) 住所變更登記。
 (二) 姓名變更登記 (含戶籍資料記載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
 (三) 抵押權塗銷登記 (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四) 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限因重測、重劃及逕為分割等政策性之權狀換發)。
 (五) 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六) 土地建物登記 (簿) 謄本。
 (七) 地籍圖謄本。
 (八) 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九) 地價證明書。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但已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者,非因
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
印書狀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三、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申請人應以書函敘明申請案件之項目事由,連同第
六點所列應檢附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逕寄轄區地
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
但申請之案件為金融機構所函送之抵押權塗銷者,應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
書。
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申請人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等申請書 (註明連絡電
話) 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
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
若規費不足,由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補足,未依規定補足
者,駁回其申請。


四、地政事務所收到第三點第一項申請函及文件後,應代填登記申請書連同原申請函
及附件收件辦理;於辦竣登記後,應以簡復表將書狀等證件用雙掛號寄還申請
人。


五、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受理第三點第二項人民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詳實填載,指
派專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並應將掛號收據貼附於申請書背面,以
備查考;承辦人員應定期將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 (課長) 核閱。